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2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卓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7649416368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水污染处理设施闲置未开启,生产废水收集经简单加药沉淀后,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用PVC管引出直接排入雨水沙井后排出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CODcr浓度高达4.34×103mg/L,PH为12.3,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
综合上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和通过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自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完成整改任务的,你(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停产整治期间你(单位)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或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发现你(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报请政府责令你(单位)停业、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