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20】3号
当事人:恩平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49169844N
法定代表人:张伟棠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开发区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的炉窖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外排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浓度为41.2mg/m3,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0.37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200100)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3-3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