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环查扣【2017】第14号
当事人:陈永红(蓬江区和杰五金厂的经营者)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围仔垃圾场工业区
营业执照注册码:440703600684948
因你单位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清单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自2017年 5 月 2 日起,扣押期为 30 日,以就地√异地□方式,存放于陈永红(蓬江区和杰五金厂的经营者)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