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实施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市控监测站点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三)法规与标准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工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四)财务与审计科。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市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承担碳排放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实施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电厂等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响应和辐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权限内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核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督查科。具体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负责督促检查各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组织协调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约谈等事项。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协调工作。
(十一)执法监督一科。负责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及有关工作机制。组织拟订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全市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稽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业务培训。负责环境信用管理工作。承担环境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二科(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受理、转办、协调及督办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环境信访维稳事件和矛盾纠纷。组织实施地级市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统筹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专项检查。
(十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二、派出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台山分局、开平分局、鹤山分局、恩平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