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修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一是中央在对全国水库移民工作稽察审计中,就人口核定的动态管理提出了整改要求。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印发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移稽察〔2012〕67号)第十三条规定,将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与动态管理情况纳入稽察范围。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对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项目稽察审计时,要求我省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自然变化进行动态核减。全国其他省市也都实施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动态核减管理措施。
二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已过去10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今后要进行新一轮的后期扶持。我省2006年制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主要是考虑统筹10年后扶资金,实行“一村一策”,即分期分批解决水库移民住房改造的安居问题,因此,实施“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所以对移民户的后期扶持人口未进行年度变化的核减工作。至2015年底我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我省水库移民后扶方式发生改变,各市、各单位编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中,已由“项目扶持”全面转变为“直补到人”,按政策要求,“直补到人”必须要核定到人,因此,在后10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间,必须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措施,修改、补充完善原来的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的动态核减政策措施,为“十三五”期间及以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人”发放提供政策依据。因此,修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必要的。
二、修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不是全面重新核定人口
这次修订办法坚持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保持原来办法的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条件、范围和对象等主体政策措施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全面重新核定登记。修订办法开展了广泛细致的工作,经过市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座谈讨论会广泛研讨,书面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也在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这次修订办法从实际出发,提高人口核定工作的可操作性,缩小涉及面,减少风险点,有利于维护移民群体的稳定。修订办法维持“生不增”,只改变“死不减”的政策措施,进行死亡人口的年度核减,同时对户籍迁离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属地管理不再纳入我省扶持,也补充了漏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补办登记政策措施,目的也是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
三、《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中的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发生哪些改变
这次修订办法在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对象上,仅对原办法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情形之一:“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条款增补了“(省内投亲靠友)”的修订;对原办法不能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情形之一,明确了“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库移民后代”。其他内容与原办法保持一致。此外,这次修订办法增加了明确漏登水库移民人口的程序和方法。
四、为何对死亡和户籍迁出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减
核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中的死亡人口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规定。核减户籍迁出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也是依据17号文件关于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
四、如何理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水库移民在安置过程中得到的前期补偿、补助具有赔偿性质,安置后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后期扶持具有扶持性质。安置和后扶的对象是在规定时限内核定的、为当时水库建设失去土地和房屋的移民人口。“生不增”是指已核定的移民人口在规定时限之后繁衍的后代,不再新增纳入移民后扶人口;“死要减”是指已核定的移民人口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人口,核减其“核定到人”的人口指标转为“未能核定到人”指标,终止对其个人的扶持。因为后期扶持资金的作用是扶持而不是赔偿,不具备继承性,扶持对象死亡后其家庭其他成员不能继承后期扶持资金,故“死要减”的后扶政策是合情合理的。核减死亡人口的“核定到人”指标转为“未能核定到人”的指标资金由移民群体共享,统筹用于扶持因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或用于扶持移民安置区公共设施项目,受益对象包括了移民人口及其繁衍的后代。体现了“生不增、死要减”政策公平性。
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一)首次核减:在2017年,对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进行一次性核减,核减的人口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年度核减: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核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进行一次核减,核减的人口从当年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换言之,“生不增,死不减”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需要核减的人口,其后扶资金发放到2017年底为止,2018年1月1日起停发,开始执行“生不增,死要减”政策。2018年内需要核减的人口,在2019年1月1日起停发,以此类推。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实行村报、镇审、县核定。
1. 以自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由村(居)民小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本自然村(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
2. 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填写人口核减汇总表,并向被核减人口的移民户发出告知书,同时在本村(社区)公示栏和涉及的自然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填写本镇、街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汇总表,并送移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章,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的第一步:掌握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可通过移民户自报、群众反映、村(居)民小组干部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二步: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公示、报送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调查、公示后收集群众反映意见进行。第三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主要审核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联系派出所核查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的真实性。第四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的核定和报备。进一步通过公示后收集群众反映意见审核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形成年度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六、如何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工作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年度稽察、审计监督范围,对发现有错登、漏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虚假、错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及时调查处置,防止徇私舞弊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移民群众可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查询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实行末梢监督。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