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由于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相差较大,因此需要对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管理进行区别对待。城镇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通过经济杠杆,敦促居民进行节水;单位用水则通过计划用水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方式,倒逼单位进行节水。
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
《办法》对重点用水单位从严监管。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办法》规定,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此外,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完善差别水价阶梯水价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等原则,建立完善自来水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具体来说,即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累进加价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水十条”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据此,我省对工业、服务业等企业的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机制。
水类企业未用节水工艺或受罚
《办法》还对相关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如: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