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夯实我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小水电站安全运行,解决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过前期一系列调研、意见征集和研究讨论,省水利厅于2023年7月12日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继续施行与修定的必要性
(一)继续施行《办法》的必要性。为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4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2013年9月,水利部印发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2013〕379号),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经多次深入实地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要求高,难以在装机规模较小的农村水电站推广,而定期检验工作相对简单高效,考虑到我省小水电站数量众多、装机容量普遍偏小、安全生产基础参差不齐等实际状况,为确保全省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继续实施《办法》是非常是必要的。
(二)修定《办法》的必要性。省水利厅在原《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与国家最新政策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一是按照水利等相关行业标准已经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小水电站,对定期检验的结论无法直接有效地认定;二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要求有冲突;三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省水利厅已于2018年取消了《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而原《暂行办法》仍存在需证明的事项;四是原《暂行办法》规定要将审定结论录入“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而该系统已下线停运。鉴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对《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依据
(一)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五)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 50876-2013)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与现行法规、文件有冲突的条款
1.明确规定已按水电等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标准化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申请方式与结论审定方式,消除了《办法》与《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之间的冲突。明确规定“其中已按水电等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标准化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仅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并附证书名称、发放主体、发放日期、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说明,也可直接附标准化证书复印件。”“已开展标准化建设小水电站,根据标准化证书直接出具审定意见。其中,按水利部发布的标准评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核定为A类,评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核定为B类;按其他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标的电站核定为B类。”
2.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一级电站证书有效期5年,将原《暂行办法》第五条中“A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修改为:“A类小水电站每五年接受一次检验”。
3.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的要求,删除了“自行或委托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机构”的表述。
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我厅已于2018年取消《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本次修订删除了“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鉴于正在修订《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对应条款不相符,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修改为:“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修订与现行名称不一致的表述
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已停运下线,“广东平安小水电”平台可实现相关功能,并考虑到今后整合相关信息平台后可能仍会修改名称,因此将第十条中“并录入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为:“并录入省级信息管理平台”。
联系人:江门市水利局;联系电话:388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