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加强河道沿岸整治对河流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侵占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开垦种菜,河岸毁绿种菜、搭设构筑物散养家禽等行为,都将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污染河道水质,与文明城市整体形象格格不入。
7月21日下午3:00
我市“法治大讲堂”开讲
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梁珍平
向大家普及河道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讲座中,梁珍平向大家阐述河道的概念、管理范围的划定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讲述了河道由谁来管理、河道实施统一管理的目的、法律出台的意义、河道管理权限、河道岸线规划内容、河道保护的具体措施;通过以案释法,列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河道保护的案件,分析列举属于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释法进行时
近年来侵占河道种菜现象屡禁不止,非法开垦河道种菜,不仅影响河湖生态环境,而且给汛期堤岸安全带来威胁,给防洪安全带来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均对围垦或者围占河道作出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那么,我国对河道围垦种植如何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库筑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认识到河道围垦种植的危害性
接下来再为大家普及一下
河道管理范围内还有哪些禁止行为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联系人:江门市水利局,388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