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区)水利局、人社局,市水利水电协会、市建筑业协会:
为切实减轻建设施工企业(单位)负担,激发市场活动,促进我市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于2018年7月联合市发改、人社、保险行业协会转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明确我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相关企业(单位)可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证保险(含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替代缴交工程保证金。鉴于实施过程中部分施工企业(单位)反映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存在落地难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险保函的保证范围和保证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保险保函的保证范围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额是工程项目承包人应缴存的工资保证相对应的金额。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标准保函(详见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起始时间应为项目用工之日,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理赔追诉期应为保险单期满终止之日起至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止,且不低于两年。
二、 保险条款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有专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条款不能包含其他承保事项),所提供的专用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在江门市辖区内由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用的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地内从事施工劳务作业的工人,均为被保险对象。保险公司承诺在列明责任项下,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约定需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三、索赔程序和差额保证金补充
当工程项目出现欠薪事件且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索赔时,仅需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责令支付文书(或法院文书)、保函正本、索赔通知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成支付。索赔事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承包人补充提供该项目须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差额保单。
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在我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同时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我市保险企业满足本通知要求情况详见附件3,保险公司后续更新情况可登录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保险企业应积极简化理赔程序和条件,确保应保尽保快保。
附件:1. 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2. 索赔通知书
3.我市保险企业满足本通知要求情况一览表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