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收入解缴设立。市本级和各市(区)按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列入财政年度上解事项。各市(区)不另单独设立县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一)市级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进行评审、批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分配方案公示、向市政府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市(区)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结算、清算;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将市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市(区)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时上解市财政局;组织本市(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照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二)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三)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四)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对账务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各级水利(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宣传等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项目。具体包括:
(一)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清障、清违、清污、清漂、清淤等河长制专项行动,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污染防治以及水安全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项目等;
(二)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项目等;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包括保洁、巡查、设施维修养护、“互联网+河长制”系统建设与维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检查督察等;
(四)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相关科研项目,包括规划、勘察设计、科研等;
(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并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提出年度支出预算总体计划,研究确定二级项目资金额度,并结合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尽量细化至可执行项目(列至具体项目单位、项目、金额),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未分配具体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的,或已分配二级项目但未细化三级项目的,由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项目单位、项目、金额),按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各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须按规定由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申报材料齐全的,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年度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三级项目)的,由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下达。年度预算未分配具体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的,或已分配二级项目但未细化三级项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计划将资金下达各市(区)财政局和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划拨工作。
第十三条安排给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将预算指标下达给相应的业务部门或单位;补助[ou1]各市(区)项目单位的,由各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水利局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第二十条各级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纪委监委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各级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