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优良,群众威信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真理,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三)聘请范围主要包括本系统的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反馈和传递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参与和办理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 监督工作可以定期集中组织,也可不定期进行,发现党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后,监督员需及时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监督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观看实例等方式,对贯彻落实党务公开的有关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限要求以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或走访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三)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将工作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向监督员反馈,以便监督员提出改进办法和建议。同时,要支持监督员的荼,虚心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党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
(一)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交流思想,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反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的,可以续聘。受聘期间如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将取消其监督员的资格;
(三)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报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