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党务工作,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获取我局党务工作信息,根据《江门市水务局关于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相关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三)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可以全部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四)延长时间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一)申请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江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我局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准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申请的目的。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一)局党组已主动向党员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二)局党组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党务信息。
第五条 监督保障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立档归档,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党员群众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