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江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江门市水务局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务公开工作之中,作为年终总体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市委《江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六条 考核结果以80分为达标分;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局党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务公开工作之中,作为年终总体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市委《江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六条 考核结果以80分为达标分;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局党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