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局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局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江门市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江门市建业街20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750—3333282;传真号码:0750—3302009;通信地址:江门市建业街20号江门市审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29000。
第四条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条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要求填写《江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一)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六条局机关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且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局机关不掌握申请信息的,应当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局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局机关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局机关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