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江门市2016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报告中所列的存在问题,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行动迅速,根据审计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和纠正,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一)市本级财政管理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项目支出率低”的问题,市财政局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细化和完善项目预算编制。在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要求预算单位加强对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实施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预算,完善项目库管理,尽可能细化项目支出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争取在预算指标下达后,项目能够很快进入实施阶段,为预算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落实支出考核和绩效考评。三是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用款。四是严格预算执行约束机制。
2.关于“有33个执收单位未及时追收历年非税收入17,847.91万元”的问题,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加强管理和催缴,要求各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跟踪已开出通知书的缴款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3.关于“部分财政资金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问题,财政专户利息收入1,039.51万元已全部缴入国库;部分收回的预算单位存量资金11,737.81万元已全部缴入一般公共预算。
4.关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部分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及时”的整改:市财政局加快资金下达分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指导加强管理,加强与部门沟通,指导和督促细化转移支付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
二是对“部分大额支出违规使用授权支付”的整改: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支付方式的管理,落实整改,主要是严格控制指标下达支付方式选择,对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使用直接支付方式下达;加强审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支付方式,严格控制授权支付支出范围;利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支付方式进行预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对“部分政府性基金支出超出规定范围”的整改:市财政局对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进行清理,将在年底结合预算调整和盘活统筹存量资金对仍在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的相关项目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今后,将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在规定范围内支出政府性基金。
5.关于“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审计抽查蓬江区职工医保和职工养老保险征缴数据,发现部分参保人已缴费,但相应的缴费信息因参保人重复申报等原因未能录入社保信息系统,涉及参保人2,782名,社保缴费金额102.37万元”的整改:市社保局及市地税局已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安排专人定期跟进,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部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滞留各区(市)财政专户未及时上缴,涉及金额12,799.72万元”的整改:截止2017年9月底,各市(区)财政局已上划资金12,799.72万元,已完成整改。
6.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国有资产监管云平台建设项目未如期竣工验收”的整改:市国资委已督促承建单位加快云平台各模块的调整和完善工作,争取尽快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是对“个别国有资产长期闲置,未能发挥使用效益”的整改:市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并将问题涉及的物业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二)财政决算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完整”的问题。
一是对“部分预算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江海区财政局找出预算未落实的原因,今后将加大预算编制的力度,切实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并制定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二是对“未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整改:江海区从2016年起按预算法规定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关于“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较低”的问题,江海区参照《江门市直单位预算支出进度考核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区级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将实行月度支出通报机制,要求月度支出偏低的预算单位作出书面整改,对截至10月底支出预算率未能达到财政设定标准的预算资金拟作收回统筹处理,同时将支出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等挂钩,切实提高预算单位的支出执行率。
3.关于“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按规定收回统筹,涉及金额268.58万元”的问题,江海区财政局于2016年将上述存量资金收回。
4.关于“部分非税收入留存在财政专户未按规定缴入国库,涉及金额269.10万元”的问题,江海区财政局于2016年将上述资金上缴国库。
5.关于“公务卡使用率低”的问题,江海区于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范现金提取,大力推广使用公务卡;同时积极协调银联分公司和金融机构加大POS机布置力度,切实推动公务卡支付改革,提高公务卡结算比例。
(三)镇(街道)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都斛镇等3个镇未编制本级预算”的整改:都斛镇等3个镇已进行整改,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二是“白沙街道、水口镇预算编制未细化到项目”的整改:白沙街道、水口镇按照《预算法》规定和结合财政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的编制,使预算能细化到“类”、“项”等。
三是“苍城镇基金结余508.81万元未纳入预算”的整改:苍城镇将逐步完善镇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2.关于“财政收支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
一是对“环市街道等8个镇(街道)虚增财政收入19,473.13万元”的整改:环市等8个镇(街道)对此问题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整改会议,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防止以后出现同类型的错误。
二是对“罗坑镇等4个镇(街道)虚列支出9,463.31万元”的整改:罗坑等4个镇(街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三是对“罗坑镇等7个镇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涉及金额2,657.94万元”的整改:罗坑镇等7个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非税收入。
3.关于“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
一是“环市街道等4个镇(街道)违规向下属企业等出借财政资金,涉及金额3,559.38万元”的整改:环市等4个镇(街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通知相关单位归还借款。
二是对“古井镇等3个镇(街道)超预算支出,涉及金额8,575.69万元”的整改:古井等3个镇(街道)今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编制预算时要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三是对“牛江镇等8个镇(街道)大额支出使用现金支付,涉及金额491.85万元;那吉镇、苍城镇白条抵库,涉及金额39.64万元;外海街道、那吉镇存在公款私存现象,涉及金额28.07万元”的整改:牛江等上述镇(街道)今后将规范现金的管理,严格控制现金超范围、超限额使用,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保财务支出业务合法、合规和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8个镇(街道)资产管理不健全,家底不清”的整改:8个镇(街道)已组织人力对资产进行清查,加快核清单位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理顺权属列入监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是对“3个镇(街道)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不到位”及对“外海街道、白沙街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善,下属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整改:3个镇(街道)今后按照《合同法》严格规范合同管理,做到每个合同都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按照合同规定追收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对“沙堆镇未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处置国有资产,涉及金额295.29万元”的整改:沙堆镇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5.关于“政府性债务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斗山镇等3个镇(街道)违规举债,涉及金额3,058万元”的整改:斗山镇等3个镇(街道)加大招商引资,争取早日还清企业借款,减少政府债务;今后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进行举借。
二是对“雅瑶镇等3个镇少反映债务30,014.41万元”的整改:雅瑶镇等3个镇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化解历史欠款。
三是对“古井镇2015年底债务率为244.96%,超出100%的风险警戒线”的整改:古井镇将通过加快盘活用地、加大招商力度、推动工业园建设等措施,尽快化解存量债务和开源节流,使政府债务率逐步降低。
6.关于“公务支出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一是对“16个镇(街道)公务接待支出均未附接待公函等凭证”的整改:各镇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措施,规范公务接待费报销手续。
二是对“塘口镇等7个镇(街道)公务支出超预算,涉及金额366.29万元”的整改:塘口镇等7个镇(街道)今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按预算安排控制接待费用。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一是对“4个部门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收入未编入部门预算,涉及金额20,452.36万元”的整改:涉及的4个部门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时,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结转资金、专项资金情况,提前谋划,充分预测,力求预算编制合理、准确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
二是对“市体育局购置设备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整改:市体育局已加强对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解读,如遇到分类不明确的品目,采取多方咨询,采购为妥的措施。
(二)关于“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低”的问题,市体育局等部门逐项分析原因,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快2016年及历年结余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从2017年开始,制定了预算管理制度,加强推进预算工作与实际业务工作相结合,提前对项目资金做好科学论证并督促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关于“市海洋渔业局未及时清理存量资金247.50万元”的问题,市海洋渔业局及时与上级沟通,已完成政府采购工作,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
(四)关于“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问题。
一是对“市林业和园林局48个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仍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整改:市林业和园林局已申报多个项目申请财政办理结算和决算手续,其余已完工项目正在清理中,争取尽快报送财政办理结算和决算。
二是对“市林业和园林局下属林场个别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核算”的整改:市林业和园林局将按审计报告要求,从2018年开始,要求市属国有林场对有关专项资金设立专项支出明细账进行核算,以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
三是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海洋渔业局往来账款长期挂账”的整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按要求进行清理;市海洋渔业局与市财政局继续沟通,尽快解决往来账款长期挂账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海洋渔业局接待费支出未附接待公函等”的问题,上述二个部门重新修订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今后将严格执行规定,完善接待费支出管理。
(六)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固定资产购置和转让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上述二个部门已进行了账务处理。
(七)关于“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市海洋渔业局、市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进行账务处理;市林业和园林局待财政决算手续办妥后将基建账并入单位会计账统一进行核算。
三、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一)关于“房地产库存化解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截至2016年7月,2个区(市)未按要求制定2016至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整改:有关区(市)已落实制定2016-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工作方案。
二是对“截至2016年底,江门市尚未出台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等3项去库存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整改:我市制定了《江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库存工作方案》,方案包含了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等八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去产能专项行动计划落实方面”的问题。
对“截至2016年8月底,江门市尚未建立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仅完成考核任务的3.75%,进度相对较慢”的问题,2016年江门市共完成105户“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已完成考核任务。
(三)关于“补短板专项行动计划落实方面”的问题。
1.对“陈白沙中学教学楼及综合楼建设项目截至2016年8月底仅完成总投资的27%,未按计划时间竣工”的整改:截至2017年11月15日,该工程教学楼、教学综合楼土建工程基本完工,现正准备验收资料。
2.对“开平市固废综合处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计划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并于2015年7月底前完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但截至2016年9月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整改:该项目已通过用地预审,已成立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并上交规划资料,待上级审核批复。
(四)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运行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审计抽查1家地方金融机构发现,两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02%、2.91%,超过2%的规定”的整改:该机构正在进行增资扩股,待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两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将符合“单个自然人投资本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的要求。
二是对“贷前调查报告未能详细反映贷款风险情况”的整改:该机构为防范信贷风险,围绕打造“好银行”的标准,通过定期培训、网络授课、线上学习等形式,不断强化信贷队伍教育,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是对“以前存量应收利息4,439.24万元未处理”的整改:该机构正对上述资金作收回处理。
四是“其下属企业存在部分债权债务以及实物资产未入账的问题,涉及金额15,967.58万元”的整改:该机构已将有实物的资产全部处置完毕。
四、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部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对11个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整改:开平市政府已完成整改。
二是对“6个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3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的整改:开平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项目的整治备案工作,完成历史遗留项目的清理;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自觉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对“开平市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调整8宗地块用途”的整改:已完成了《开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编制,按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将规划成果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查,并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平市政府严格执行上级的批复要求,并责令规划局严格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成果实施。
(二)关于“部分约束性指标和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问题。
一是对“2012年至2015年,开平市万元GDP用水量超出江门市考核指标”的整改:开平市政府大力推进以2014-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为重点的农业节水工作,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节约农业用水;开展农村改水和城镇自来水管网改造建设,减少自来水供水管网的渗漏等。
二是对“2012至2014年,潭江开平河段、大沙河水库和镇海水库水质在Ⅲ至Ⅴ类之间,未达到江门市Ⅱ类水质目标要求”的整改:开平市政府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水资源的治理,制定了《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开平市已经把大沙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148家养殖户全部拆除。此外,由江门市协调云浮市,召开了云浮市、江门市跨界流域环境治理工作会议,两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跨界禽畜养殖业污染问题,关停了跨界流域79户养殖户。
三是对“2013年至2015年,潭江流域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低于65%,未达100%的目标值”的整改:开平市政府针对产生污染的原因,已积极加大对重点污染河流河段的治理力度,于2016年11月7日召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平市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单位开会,印发了《关于印发饮用水源保护区养殖场关闭督办项目表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按期完成任务,确保减少或杜绝有机污染排放到潭江流域。
四是对“开平市未按规定完成新增生态公益林任务,完成率仅为12.38%,尚有5.45万亩未完成”的整改:截止2017年10月底,开平市共完成新增生态公益林面积95138亩,已超额完成任务。
五是对“虚大自然保护区面积2,535.76公顷”的整改:为达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3%的考核要求,开平市需依法增加自然保护区面积1.3万亩。截止2017年11月20日,已完成新增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科考报告以及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等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批复。
(三)关于“部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不足1%,低于10%的要求”的整改:目前正在进行迳头污水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提高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的出水标准,项目提标改造过程中增加再生水取水点,主要提供给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环卫保洁、城市景观水体等市政杂用水使用;加强再生水使用宣传,提高市民和企业对再生水使用的认可,积极引导企业、街道各用水单位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于潭江水源补充,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二是对“梁金山自然保护区土地被养殖场长期违规占用,涉及土地1.99公顷”的整改:开平市林业局于2016年9月30日,对该宗非法开垦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对违法者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三是对“开平市违规批准在畜禽禁养区建设高品蛋养殖场”的整改:开平市政府迅速要求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深入核查,经核查,该项目选址已调整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并继续进行论证。
(四)关于“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财政未及时追收水资源费848万元”的整改:开平市水务局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介入协助对涉及欠费的两家企业开展催缴工作,下一步拟将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欠费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是对“财政支付各镇(街道)的历史用地及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依据不足”的整改:开平市政府将认真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借鉴,举一反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是“2012年至2015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率为26.79%,支出率较低”的整改:开平市计划使用该系列资金的项目都在有序地开展,资金的支付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阶段支付。今后在项目建设中,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按时推进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重点民生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的整改情况
(一)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医保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对“全市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人员等困难群众600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整改:经各市(区)政府组织核查整改,截至今年7月底,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435人已参保。
二是对“江门市未按规定实行职工医保总额预付制度”的整改:我市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月度预付制度,并出台《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和结算经办规程》。
三是对“江门市未实行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制度”的整改:我市已印发《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起在我市首批24家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开展按病种付费工作。
2.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4家医疗机构超过加价率销售药品和医疗耗材,涉及金额371.02万元”的整改:相关医院对违规加价销售药品、医疗耗材的问题进行了自查、清查、整改,发改部门对有关医院的违规收入进行了处罚,将违规收入418.04万元收缴国库。
二是对“4家医疗机构违规多收取诊疗项目费用、医用服务设施费用,涉及金额8.44万元”的整改:其中三家医院已对多收取的7.46万元进行退款,社保机构对另一家医院违规收费的9819.9元进行了扣罚。另外该4家医疗机构承诺今后加强医疗收费的复核,避免多收费。
三是对“1家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检查或治疗等问题,涉及金额5.95万元”的整改:社保机构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逐条核实费用情况,对违规费用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的5.95万元进行了扣减和扣罚。此外,该医院亦已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
3.关于“医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对“江门市医保基金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整改:从2017年5月起,市财政局将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整为市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就相关调整事宜向相关单位下发《关于调整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函》(江财库函〔2017〕39号),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对“部分职工医保基金存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的整改: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沟通,召集相应商业银行研究,并印发《关于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补计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存款上浮利率的函》(江财库函〔2016〕60号),要求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协调弥补因未能给予优惠利率(至少上浮10%)而造成以前年度损失的利息收入。
三是对“医保基金存款滞留各市(区),未及时上划市财政专户,涉及金额97,103.64万元”的整改:该问题已基本落实整改,经进一步核对,其中活期存款2,477.32万元和定期存款4910万元不属于统筹资金范围,不需上缴市级统筹财政专户,已上缴活期存款49,576.07万元,到期定期存款31,796.25万元,未到期的定期存单8344万元。
四是对“职工医保、城乡医保基金违规多头开户”的整改:涉及到的市(区)已撤销了违规开设的账户。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蓬江区1个公租房项目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金额60.16万元”的问题,经税务部门核实审批,已退回税费52.66万元;余下的7.5万元,经核实不符合退税要求。
2.关于“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5个区(市)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闲置超过一年,涉及金额19,892.92万元”的整改:江门市已通过加快工程进度及时用款、调整资金使用项目,收回盘活闲置资金等方式完成整改资金19,733.85万元,完成率99.20%。
二是对“1个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金额4,261.64万元”的整改:从2017年3月起,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是对“1个市(区)取得经济适用房销售收入263.24万元未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的整改:该市取得经济适用房销售收入已于2017年5月19日上缴财政专户。
四是对“2个市(区)未按规定的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涉及金额23.16万元”的整改:涉及的二个市(区)2017年已按季度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
3.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有2户家庭瞒报住房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整改:经市住建部门重新复核,1户符合保障资格;1户已取消保障资格,租金正在按市场价计收。
二是对“有148户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未及时退出,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整改:有18户家庭经重新核查后继续符合保障资格;97户已办理退房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33户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已发出清退通知书。
三是对“1个区(市)有58套保障性住房空置超过一年”的整改:该区(市)已进行2017年第一批公租房摇号配租,将空置超过一年的58套保障性住房分配完毕。
4.关于“有1个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成。
5.关于“有3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问题,经核实后,3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已被取消,并退回农村危房补助资金6.7万元。
(三)市级农业强市专项资金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滞后”的问题,市农业局进行了整改:一是修订实施《江门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农函〔2017〕520号),明确了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二是抓紧构建农业专家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家对项目管理作用。三是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江门市市级农业强市建设专项资金需求工作的通知》(江农函〔2017〕482号),已基本落实了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待资金下达后立即可组织实施。
2.关于“部分项目实施开展缓慢”的问题,市农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强市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通知》(江农函〔2017〕532 号),要求各市(区)农业局和市农业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举一反三,加强农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加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并做好绩效工作。同时完善和规范报账手续,明晰报账流程和要求,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印制易懂可行的操作手册,减少“在路上”的时间。
3.关于“部分项目资金申请门槛高导致无法组织实施”的问题,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基本达成共识,对农业强市专项资金统一按预算总额的80%下达预算指标。在预算执行中根据相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拨付,并进行总额控制和竞争性分配。对支出快、效果佳的专项资金优先拨付;对支出慢、效果欠佳的,如资金池内资金全部用完而有关项目需要支付的,则转入下年安排,并占用该项资金下一年预算额度,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的整改情况
(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调查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项目推进缓慢”的问题。
一是“蓬江新鹤”融合提质建设项目的整改。
鹅公山隧道爆破施工受影响民房的补偿处理,目前已进行了4轮谈判,部分村民要求对房屋重新鉴定,待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后,工作组再开展赔偿谈判工作,然后对隧道洞口边仰坡滑坡事故进行调查和修复处理。
南山路工程土规调整工作已完成,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中。
滨江新区篁庄考场中心路(K0+00--K0+380段)红线范围内需要拆迁江门市蓬江区融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目前此公司仍没有新的选址,对项目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整改没有实质性进展。
二是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建设项目,台山至开平快速道路及龙山支线工程征地拆迁完成98.40%,土地审批手续正在跟进。
三是江门大道新会段的整改。
(1)关于“用地报批进度缓慢”的整改:
大洞至三江段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459亩土地,通过今年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完善工作已基本完成,调整申报已经省国土厅批准,现正分批上报市、区国土部门,争取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建设。
银鹭大桥西至崖门段工程共四个标段,其中3个标段已全部进场施工。
(2)关于“茶坑下沉立交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缓慢”的整改:
渔民村、肉联厂、陈皮村已完成收地,中海油加油站目前进入补偿谈判阶段。
(3)关于“会城至崖门段工程的管线迁改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进度滞后”的整改:
燃气、水、电、通信管线均在加紧实施迁改。
(4)关于“五邑路至三江段辅道工程管线迁改进度滞后,影响工程施工”的整改情况:
主道工程的管道迁改已完成。辅道工程的水、电线路正在实施迁改;通信管线采取在红线边上立杆悬挂的临迁方案,并正在逐步实施;华润燃气管道管线迁改已完成。
2.关于“台山至开平快速道路及龙山支线1.24亿资本金未到位”的整改:2017年10月止,台山市财政局累计安排资金1.24亿元给建设单位,至此资本金全部到位。
3.关于“财务收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对“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项目违规提前支付征地补偿款,涉及金额3,861.35万元”的整改:截至2017年12月底,沙富村、中心村征地补偿手续仍在办理中。
二是对“蓬江新鹤”融合提质建设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大雁山至桃源段改线工程,业主单位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整改:已按相关规定单独建账核算,完成整改。
三是对“蓬江新鹤”融合提质建设项目——滨江启动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未能及时核算土地成本”的整改:滨江启动区工程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土地迁移及费用成本已分摊至相应的工程成本中。
4.关于“台山至开平快速道路及龙山支线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按新征地补偿标准与负责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协议”的整改:建设单位台山市公用事业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台城街道办事处和水步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充协议,已完成整改。
(二)市公安智能交通系统运行审计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设备功能降低或技术未达应用要求”的问题,市交通管理局已由技术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切实加强对智能交通系统及设备的维护,及时修复更新老旧设备,排查并解决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智能交通系统正常运行。目前正在筹备智能交通三期建设,拟对老旧设备进行统一更换。
2.关于“与政府其他部门系统的对接难度较大”的问题,2016年9月5日,市交通管理局经市应急办协调,江门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管理局交通指挥大厅,接入了交通、安监、水务、环保、气象、交通站场、码头等全市各重点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了大屏显示、语音调度、视频会商、监测监控等多方面的功能。
3.关于“市公安智能交通系统一、二期项目已分别于2012年12月、2015年7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截至2016年8月仍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涉及总投资额22,638万元”的问题,市交通管理局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跟进办理智能交通系统一、二期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在工程结算方面,智能交通系统一期项目已办理完毕,二期项目及补充协议结算材料已于2017年11月份送财政局评审中心。在竣工财务决算方面,正在准备智能交通系统一期、二期项目决算相关材料,待建设款项支付完毕后一并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