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选取江门市审计局近期正在开展的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质量检查工作所涉及的两个项目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工程项目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问题作为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一:某审计局在进行2020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经抽查发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项目中,有30个工程建设项目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案例二:市审计局在进行某镇原党委书记、原镇长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时发现,个别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截至2021年8月,仍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均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将有可能造成项目结余资金滞留在相关单位,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同时,竣工决算不及时还会影响资产交付,长期滞后将导致新增资产价值难以确认,影响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不利于资产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并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及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经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单位充分采纳审计意见并积极整改。截至2022年1月,案例一反映问题涉及的30个基建项目中,8个项目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20个项目正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余下2个项目由于未达立项条件缺少立项批复而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条件;此外,项目结余资金35.35万元已缴回区国库统筹使用,存量资金得以盘活,问题大部分得到有效整改。截至2022年3月,案例二反映问题涉及项目已通过聘请第三方对该工程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