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审〔2015〕30号
本局各科室: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李锦湄同志任局法规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小丹同志任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2015年4月9日
本局各科室: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李锦湄同志任局法规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小丹同志任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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