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6〕598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和《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起,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降低至6.0%,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由8.5%降低至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同步降低至6.0%。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