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6〕270号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各市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 局:
根据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 (江人社发 〔 2015 〕 442 号) 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启动过渡阶段, 2016 年 7 月 1 日后, 将根据生育保险 “ 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 ” 的原则, 结合各级别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情况进行调整 。 经综合各市 、 区及有关单位意见, 参考我省周边地市做法, 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现对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生育保险协议管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协议管理, 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签订补充协议, 将定额结算标准相关内容列入补充协议, 通过协议管理督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好江人社发 〔 2015 〕 442 号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定额结算标准执行结算管理, 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 切实保障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基金合理支出 。
二 、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市、区要做好定额结算标准调整的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知晓有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 为参保人提供良好规范的生育医疗服务, 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参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合理解释, 保证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落实到位 。
三 、进一步完善联网结算系统
各市、区要尽快完善生育保险联网结算系统, 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用要及时做好月度结算, 并认真解决好结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结算工作效率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