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的通知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因我市生育保险配套文件制订和生育保险结算系统开发测试工作等原因,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截止日期由原2015年6月30日延长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正式向社会公布之日,延长期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办法仍按《意见》等规定的过渡期间办法执行,即在过渡期间,所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视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持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统一按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结算。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待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公布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