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江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首批名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6〕5号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建立和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基金按规定合理支付,现向社会公布江门市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并于2016年2月1日起结束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从2016年2月1日起,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参保人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其他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情形,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等规定执行。
二、做好生育保险报销过渡期结束前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衔接工作
(一)2016年2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过渡期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2016年2月1日前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人,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2016年2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按过渡期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人2016年2月1日后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且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按产前检查和住院相应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结算。其他情形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人社发〔2015〕136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
附件:江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首批名单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
附件:
江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首批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级别 |
1 | 江门市中心医院 | 三级 |
2 |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 三级 |
3 | 江门市人民医院 | 三级 |
4 |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儿童医院) | 三级 |
5 |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 |
6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7 | 江门市江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二级 |
8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9 | 江门市新会区妇女儿童医院 | 二级 |
10 | 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 |
11 | 台山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12 | 台山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13 | 开平市中心医院 | 三级 |
14 | 开平市中医院 | 二级 |
15 | 开平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16 | 开平市沙冈张立群医院 | 一级 |
17 | 恩平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18 | 恩平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19 | 鹤山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20 | 鹤山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21 | 鹤山市沙坪街道卫生院 | 一级 |
22 | 鹤山市古劳镇卫生院 | 一级 |
说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统一按其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级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