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印发〈关于将江门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159 号),江门市各级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在职工作人员从 2012 年 3 月起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的同类单位以及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可参加工伤保险,为做好参保 和资金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 由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社保缴费户。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的同类单位以及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首次参照江人社发[2012]159 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还需先向所在地的社会 保险经办部门备案后再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和经费来源按照江人社发[2012]159 号的规定执行。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一)2012 年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市直公务员单位(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 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下同)及参公管理的 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供的 2012 年 3 月上述有关单位在编人员统发工资资料数据,计算好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给有关单位,由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申请将资金划入社保缴费户。
2.市直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参照市直公务员单位的标准,财政按以下标准安排工作 人员参保缴费所需资金:(基本工资+逐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 工资)×缴费费率(2012 年缴费费率为 1%);其中未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前,财政按以下标准安 排工作人员参保缴费所需资金:(基本工资+除节日补贴和绩 效工资外的所有津补贴月平均额)×缴费费率(2012 年缴费费率为 1%);其余由单位自行研究解决。用人单位应于 2012年 8 月底前填报《江门市直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安排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经费名细表》一式三份(见附表),加盖 用人单位公章,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 核定,由市人社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将预算指标下达给 有关单位。最后由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申请将资金划入社保缴费户。
(二)2013 年起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市直公务员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纳入工资统 发由财政全额供给的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费的预算 编制参照公务员医疗保险做法,根据某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由财政部门以上一年度 11 月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或基础性 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数为基数,按照 2012 年各单位相应的计 算方式进行计算,并编入部门预算安排。
2、未纳入工资统发由财政全额供给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应于每年 7 月底前填报《江门市直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安排工 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经费名细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以申报当月基本工资、津补贴或基础性绩效工资为基数,测 算好下一年度申请财政划拨资金的费用(财政安排经费的标 准按照 2012 年计算方式执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审核,由市人社局收集汇 总后送市财政局作为审核单位部门预算的依据之一。
3、部门预算执行期间人员职务、职级发生变更的,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在预算年度内不变更。
(三)预算年度内如单位发生增员或减员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实时申报核定。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或追减工资及津补贴指标时,一并办理追加或追减工伤保险指标。
(四)各市、区公务员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的拨付及核定可参照江门市直的做法。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的同类 单位的缴费基数由该类单位自行核定。
四、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并在 30 日内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 申报 由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社保缴费户。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的同类单位以及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首次参照江人社发[2012]159 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还需先向所在地的社会 保险经办部门备案后再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和经费来源按照江人社发[2012]159 号的规定执行。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一)2012 年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市直公务员单位(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 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下同)及参公管理的 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供的 2012 年 3 月上述有关单位在编人员统发工资资料数据,计算好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给有关单位,由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申请将资金划入社保缴费户。
2.市直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参照市直公务员单位的标准,财政按以下标准安排工作 人员参保缴费所需资金:(基本工资+逐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 工资)×缴费费率(2012 年缴费费率为 1%);其中未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前,财政按以下标准安 排工作人员参保缴费所需资金:(基本工资+除节日补贴和绩 效工资外的所有津补贴月平均额)×缴费费率(2012 年缴费费率为 1%);其余由单位自行研究解决。用人单位应于 2012年 8 月底前填报《江门市直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安排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经费名细表》一式三份(见附表),加盖 用人单位公章,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 核定,由市人社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将预算指标下达给 有关单位。最后由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申请将资金划入社保缴费户。
(二)2013 年起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市直公务员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纳入工资统 发由财政全额供给的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费的预算 编制参照公务员医疗保险做法,根据某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由财政部门以上一年度 11 月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或基础性 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数为基数,按照 2012 年各单位相应的计 算方式进行计算,并编入部门预算安排。
2、未纳入工资统发由财政全额供给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应于每年 7 月底前填报《江门市直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安排工 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经费名细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以申报当月基本工资、津补贴或基础性绩效工资为基数,测 算好下一年度申请财政划拨资金的费用(财政安排经费的标 准按照 2012 年计算方式执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审核,由市人社局收集汇 总后送市财政局作为审核单位部门预算的依据之一。
3、部门预算执行期间人员职务、职级发生变更的,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在预算年度内不变更。
(三)预算年度内如单位发生增员或减员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实时申报核定。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或追减工资及津补贴指标时,一并办理追加或追减工伤保险指标。
(四)各市、区公务员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的拨付及核定可参照江门市直的做法。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的同类 单位的缴费基数由该类单位自行核定。
四、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并在 30 日内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