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462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68号,下称《实施方案》)的规定,经汇总各市(区)社保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拟定意见,现将第二批按病种付费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执行时间
本次公布的第二批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详见附件),从2017年12月1日起(含12月1日,按出院时间结算)开始执行。若今后结算办法有调整的,则按新文件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市(区)社保局按本通知要求,向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发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并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结算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批住院医疗费用第二批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汇总表.xls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