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和艾滋病纳入我市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根据《关于将癫痫等5种疾病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422号)和《关于将艾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63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经研究,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和艾滋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一)认定标准。
1. 相关病历资料(近一年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病历和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病历);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判断标准: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认定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二)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含公务员医疗保险,下同)参保人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30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4万元,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三)年审办法。
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纳入特定病种专用证年审范围,年审时1年内不再进行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治疗的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资格。补审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病情需要再次进行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治疗的,可继续申请,并从再次治疗时起,享受相应待遇。
二、艾滋病认定标准及待遇
(一)认定标准。
实验室检查HIV抗体阳性,加以下任一项,即可认定。
1.原因不明的持续不规则发热一个月以上,体温高于38℃。
2.慢性腹泻一个月以上,次数〉3次/日。
3.6个月内体重下降10%以上。
4.反复发作的口腔白念珠菌感染。
5.反复发作的单纯疱疹病毒感染或带状疱疹感染。
6.肺孢子虫肺炎。
7.反复发生的细菌性肺炎。
8.活动性结核或肺结核分枝杆菌病。
9.深部真菌感染。
10.中枢神经系统占位病变。
11.中青年人出现痴呆。
12.活动性巨细胞病毒感染。
13.弓形虫脑病。
14.马尔尼菲青霉菌感染。
15.反复发生的败血症。
16.皮肤黏膜或内脏的卡波氏肉瘤、淋巴瘤。
17. CD4+T淋巴细胞≤350/mm3。
(二)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15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城乡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4800元,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三)申请就医办法。
参保人办理艾滋病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申请相关材料到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防控部门统一办理申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材料原件,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诊断证明(加盖公章),汇总资料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 4月 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