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函【2014】2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经测算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2005至2013年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见附件1),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请各地抓紧做好本统筹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省局计划财务部反映(联系人及电话:林增强;020-38832130)。
附件:1.全省历年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情况表
2.《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