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待遇合理逐步提高的建议》(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06号)内容,现结合我局职能,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41号)、《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15〕3088号)、《江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江人社发〔2015〕400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衔接办法、资金分配、保障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按规定计发待遇;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二是村集体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各地按当地实际情况,由村集体落实征地保障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分配落实到位。三是落实征地保障资金分配到个人。村集体应在征地社保资金到账后及时确定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后,报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逐年提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市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2011年每人每月55元提升至2022年每人每月200元,待遇标准提升了145元/人,增幅达263.64%。
征地农民每月领取的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现在规定的待遇标准计算,被征地农民最低可领取335.94元,最高可领取844.21元。具体待遇标准详见下表:
江门市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估算表(未计算利息)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全面落实征地留存资金分配。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县(市、区)政府的责任,按时按进度完成工作目标。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及时审核审批征地资金分配项目,确保资金及时记入个人账户,并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分类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22年8月按要求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
(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待遇调整机制。联合相关部门,针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深调研,研究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升待遇水平。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