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1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附后),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市(区)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把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作为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抓实抓细,切实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牢牢兜住失业人员生活底线,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不得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对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是仍未就业的人员,或者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放失业补助金: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参保关系转出我省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月;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人/月。
(三)失业补助金发放程序及要求
1.在本文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区)要组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或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等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应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失业状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送达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2.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不早于2020年3月。计发失业补助金的期限不与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挂钩。申领失业补助金时,可申请一次性补发3月及3月后连续符合申领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在我省有多个参保地的应向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失业又跨统筹区参保的,向最后失业的参保地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可享受2020年3月至6月期间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对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多领的失业补助金须退回。
5.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相关要求实施,我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局制定标准执行。
五、加强组织
(一)抓好政策落实。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金基金监督部门应及时掌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请款,确保支出户余额充足。区分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在每月16-20日间将失业补助金发放到位。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在省集中式社保信息系统上线失业补助金申领和认证功能,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息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做好本地线上服务渠道和省集中式社保信息系统对接,开通我市失业补助金申领和认证线上服务,减轻前台经办压力。
(三)优化资格认证。
各级经办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协助参保人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线上和线下申领工作,及时通过社保缴费、就业等信息比对的方式认证,能通过网上认证、自助认证等途径办理的不得要求现场认证。同时,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月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应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主动退回多领的失业补助金,如存在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强化风险防控。
各市(区)失业保险和就业部门要定期对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比对核验,持续关注失业动态,及时做好研究分析、资金测算、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准备。同时,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