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医保发〔2019〕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的规定,为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20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 2019 年的一档、二档的标准不变,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505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8元×58.93%,比江府办〔2017〕47号文规定的4758元=我市 2018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948 元×80%,降低了1253元),最高缴费基数由2019年的12396元提高至14274元(江府办〔2017〕47 号文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4758 元
×300%)。
二、缴费费率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6.0%(其中: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3.0%、2.5%、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0.5%和 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3.5%和 4.0%,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逐月代扣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3.0%和 2.5%,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不含生育保险),并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