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梁先生是灵活就业人员,他1957年1月出生,今年1月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不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带着疑问,梁先生来到市社保局咨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是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是在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是达到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
该负责人分析,梁先生今年1月满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前他就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累计缴交养老保险费100个月,还需继续缴费80个月才符合最低退休缴费年限1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梁先生可一直顺延按月参保缴费,截至2022年1月其满65周岁时,缴费年限为160个月,此时离最低缴费年限15年还差20个月。因此,到达65周岁的梁先生符合“男年满65周岁”的条件,可以一次性缴纳余下2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依照粤人社规〔2016〕4号文的规定,在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参保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含年递增5%部分)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本人申报趸缴的月缴费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对于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从侧面上为经济的稳健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