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大,参保人也越来越重视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如何使自己和家人无看病的后顾之忧成为许多民众关心的问题。1月,我市正式实施大病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有了大幅的提升,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升到30万元。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1万元,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也就是如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住院报销费用超过1万元以后的自付费用,可由大病保险再进行赔付。
赔付比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住院报销费用分为两个费用段进行赔付:第一段:年度累计报销费用超过起赔标准1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自付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60%;第二段:年度累计报销费用超过6万以上的自付费用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家住江门市的梁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冠心病在我市某三甲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总花费为17万元,其中医保范围内费用132175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2311.20元,超过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按我市大病保险政策,由大病保险赔付29498.22元,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7%。
温馨提示:如果大家对身边的社保存在什么疑惑或者对社保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可致电我市社保部门热线电话3512333咨询,或者登录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
相关政策文件: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