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明确了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众范围。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以下简称边缘家庭救助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二)明确困难群众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超过12万元以上的,支付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12万元以上的,支付9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明确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具体标准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
(四)明确了困难群众省内转诊管理规定。明确了我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在省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我市同等待遇政策,即按照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