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
根据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文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8月明确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04%。现对2020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当年办理退休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办理退休业务时间及退休时间均属于2020年1月至8月期间的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
二、重核办法
按照2020年度个人账户利率6.04%,补充计算2020年度个人账户利息,并重核养老金。重核后每月增加的养老金等于补充计算的个人账户利息除以计发月数,并按规定参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
三、发放时间
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我市首次发放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截至于2021年2月的补发额于2021年3月发放到账,2021年3月起的养老金为重核后标准。
本次重核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系统完成,不需要退休人员提出申请。已申报“养老待遇重核”业务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核结果及补发额在“养老待遇重核”业务中一并体现。
单位和个人可于2021年3月15日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站:hrss.gd.gov.cn)登录单位或个人社保服务用户查询、下载《2020年度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通知单》和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如有疑问,可致电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如下:
各市(区)社保局地址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