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社保函【2020】69号)要求,现将我局取消的10项证明材料予以公布,详见下表,特此公告。
市社保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3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4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申领工伤待遇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6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
7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8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9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10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