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大厅综合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保形象,特制定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以“热情主动、便民高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为服务理念,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本人柜台摆放工作牌或佩戴工作卡,做好业务受理准备。
第五条 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缺岗。确有需要离岗的,应当按规定请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仪表举止要端正大方、文明自然;女士不化浓妆、不涂浓指甲油、不穿超短裙、短裤、超低胸衣;男士不留胡须、不留长发、不穿休闲短裤。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正确摆放并使用服务评价器。因工作需要暂停受理业务的,应当在受理窗口摆放“对不起,请稍候” 的提示。因故暂停服务的,应当在受理窗口摆放“此窗口暂停服务” 的提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站、坐姿端正,不翘二郎腿,不坐桌子;杜绝上歪下斜、半躺半卧等不雅姿态。
第九条 工作人员保持精神饱满和良好的工作状态,接待办事群众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用语,微笑服务,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服务需要。对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要“来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第十条 工作人员接受咨询时,应当耐心细致、选准政策、解释全面,准确清晰。
群众咨询事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指引办事窗口所在位置或者协助其咨询。
群众索取办事指南、申请表格等资料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或者告知办事指南、申请表格等资料的摆放位置。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应当认真仔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群众对政策理解有分歧的,工作人员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群众向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工作人员应当虚心听取,对属实的批评要接受,决不与其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流露不满的表情。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吃东西、吸烟;
(二)大声喧哗,嬉闹、会客、闲聊;
(三)玩电脑游戏、听广播和音乐;
(四)穿着拖鞋;
(五)其他影响工作、有损公务形象的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服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码,防止泄露或者被窃取。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安装电脑硬件或者安装程序。确属工作需要的,应与有关信息业务部门沟通并在其协助下进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办结的业务资料,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或做好存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如遇涉及密件的事项不得随意泄露,做好保密工作。翻阅其他单位、科股室文件资料时,应当征得有关人员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保持服务窗口、办公桌面及办公区域整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有序。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和摆放本窗口的办公设备、档案文件、收取的申请材料以及个人物品等,不得影响办公区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操作和使用服务大厅办公设备,注重安全用电,下班时检查关闭电源。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工作人员应当马上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第二十五条 人事监察、办公室根据本行为规范,组织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机制,并向全市社保系统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服务大厅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行为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