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MBG2020027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工信中小〔2020〕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反映。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0年7月7日
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应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及经济调整周期叠加影响,提升我市整体经济质量规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于2019-2020年期间,由外地(江门市以外地区,以下相同)登记的同一市场主体注销其在江门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同时在江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新企业。
(二)该企业在信用广东中未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三)该企业奖励实施年度内未曾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该企业首次被纳入“四上”企业库。“四上”企业库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重点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4.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企业除外)。
5.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奖励标准:
(一)按照我市“小升规”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按照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真实性承诺函;
(二)企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相关材料要求具体以市各相关部门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市统计局提供2019-2020年上规入库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名单上企业的设立、注销机读资料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职责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1)执行。
(二)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提供名单负责组织企业申报。
(三)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公示的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处理后的企业进行公示。
(四)公示完毕后,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对口的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情况,下达项目计划给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奖励资金由市本级与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七条 资金申报原则实施年度内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市(区)新引进企业、项目时,应鼓励引导企业在我市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机构,开展独立法人化运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江门市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2:江门市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书暨承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