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JMBG2019028
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
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科〔2019〕2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办高〔2017〕55号),结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和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快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为不少于10个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条申请我市财政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是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四条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扶持。后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后补助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即运营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清算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组织后补助资金的申请、清算等工作。
第六条江门市财政局与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应承担的后补助资金。江门市财政局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后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同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
第七条经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面积中在孵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新增孵化面积包括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时的面积,以及认定后扩建的面积。原则上在孵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75%,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在我市小微双创示范工作中,已获众创空间、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金扶持的运营场地载体,不适用本办法的孵化面积后补助。
第十条 已经享受过财政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资金的孵化面积,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运营评价后补助
第十一条 自2019年起,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被评定为A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30万元,对被评定为B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10万元。
第十二条已获得省级财政运营评价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享受与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评价后补助差额部分。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与省级财政运营评价补助资金一并拨付。
第五章 资质认定后补助
第十三条 对自2019年起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包括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对自2019年起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省级众创空间(包括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国际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资质奖励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以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后补助。
第六章 后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后补助资金申请通知。
第十七条 申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对申请项目现场考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规性,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推荐。
(三)审查核实。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拟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后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领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后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