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
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市监规字〔2019〕1号
JMBG2019007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90号)精神,切实发挥商标奖励资助政策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我市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凡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境外商标注册的我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然人须户籍所在地在江门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社会团体、协会)须住所地在江门市。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证明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集体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给予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江门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即: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组织(含社会团体、协会)提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境外注册证明为外文的需要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于每年6月1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奖励。
(二)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四)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市(区)财政局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专项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如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八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江门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填报时间:
姓名/名称 | |||
证件号 |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
商标证件号码 | |||
申请奖励项目 | |||
申请奖励金额 | |||
属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