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江门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实践中,针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虽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支持,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晰,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容易出现不愿、不会、不敢执法等情况,亦容易出现类案不同罚的情形。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江门市司法局制定了《江门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目的
一是清单统一标准尺度,保证行政执法有依据、可约束。通过制定《清单》,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精准执法,有效破解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行政处罚适用标准的问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有助于减少执法纠纷,推动社会和谐。
二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清单》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三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清单》是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容错机制需求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分级分类优化完善监管内容、标准和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给予轻微违法、一般违法法律服务主体改正机会,实现给权力做“减法”,给民心做“加法”,为法律服务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增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升服务法治江门建设动力。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外,其他涉及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四、主要内容
《清单》涵盖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和公证三大行业,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种减免类别,具体内容包括:
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8项事项,主要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未损害服务对象(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影响较轻的轻微违法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6项事项,主要针对符合基本执业条件,但违反相关管理制度、造成服务对象(当事人)损失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
3.《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4项事项,主要针对违反收费管理制度,违反执业、委托管理规定,但可以通过及时纠正,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
五、实施时间
《清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江门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咨询电话:3277116、388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