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保持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根据国家确定的政策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规定,结合2019年度我市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市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在《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江财法〔20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形成《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江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三、主要内容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我市在中央、省确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管理办法》内容共十八条,分为总则、人才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税负差所指的纳税年度和已缴税额标准。根据粤财税〔2020〕29号规定,我省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止,因此《管理办法》也结合实际明确对2020年1月1日起,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已缴数额以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二)明确人才认定的标准。在省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基础上,细化更新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承诺事项,其中《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基本条件;《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只需符合十九项资格条件里其中之一即可;《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申请人应当承诺的事项。
(三)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段。补贴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申请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向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第三季度进行受理,即申请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21年第三季度受理。
(四)明确补贴流程和部门分工。申请和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认定(由各级人才认定部门按职能分别认定)——补贴申请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补贴发放(各级人才认定部门)。
(五)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确定具体办理事项。为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于受理申请年度的6月份,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相关申请资料的参考样本等具体办理事项。
(六)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工作关系及工作时间情况的资料、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资料等,具体材料和相关表格样本可参照申报指南的指引。
(七)明确实施时间。《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同时,明确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