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江财行〔2022〕59号)《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江财行〔2022〕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江财行〔2023〕3号)有关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相关规定,对《江门市司法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并印发全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附件:江门市司法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试行)2024年版
江门市司法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