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司法局),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在互联网公开的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文书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配合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文书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文书的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文书在互联网公布遵循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市政府复议办负责在互联网公布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http://www.sd-xs.com/bmpd/
jmssfj/(江门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复议办公布行政复议文书的统一平台。
第四条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下列行政复议文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统一以案件编号命名。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中的自然人姓名应当作隐名处理。
自然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对同一姓氏自然人的姓名经技术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例如:李某1、李某2;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以“某+公司”、“某+厂”等形式表述。
第九条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应当保留。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保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十一条除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外,行政复议文书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保留。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法律文书文号的序号应当用符号“XX”替代。
第十三条涉及地址的,其中的村名、路名和门牌号以XX村、XX路、XX号表述。
第十四条涉及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宗地编号、车辆号牌、权属证书等信息,以XX表述,如粤JXXXXX。
第十五条市政府复议办公布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等内容;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七)上网文书存在其他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依照本规定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文书内容正确理解的,用符号“XX”作替代;替代后影响对行政复议文书内容正确理解的,通过在符号“XX”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例如:申请人在江门市建设XX路购置两套商铺,不动产编号分别为XXXXX1和XXXXX2。
第十六条上网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内容完整。除需要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与行政复议文书原件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文书作出后,由案件承办人就该案行政复议文书提出是否在互联网公布的意见,认为不宜公布的,应写明理由。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文书上网公布实行专人负责。由专门人员按规定时间对需要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后在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市政府复议办应当在行政复议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市政府复议办发现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存在不宜公开情形的,或经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撤回。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