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机构统一类案办理思路和标准,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选取发布涉及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补偿、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10件具有争议性、复杂性、典型性的案例。
案例一、钟某不服某人民政府批复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XX 商住小区”改造项目作出的批复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复议机构认为,批复是作出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前的中间环节,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没有直接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此类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其法律效果依附于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通常不能单独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案例二、李某某不服某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申请人所租地块在政府征收土地范围内,但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征地行为实施完毕后,申请人并未获得相关补偿费。该行政行为发生于2017年,复议机构认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实施条件,行政机关的主动履行职责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复议机构予以维持。“放管服”改革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红利,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更是对经营主体自身信用的伤害。
案例四、某猪场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案。在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申请人被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被申请人检查后决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养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建设养殖场在前,划定禁养区在后,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的建设养殖场行为已被认定为非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属于适用法律依据不合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案例五、关某某不服某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因避让侧后方大货车,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在事故处理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就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就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因避让侧后方大货车才与前车追尾,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经调解,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案例六、江某不服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某村占用基本农田种植柑树的行为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复议机构审理认为,申请人处罚决定书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且本案案涉处罚金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集体讨论而未进行,构成程序违法,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复议机构坚持“有错必纠”,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纠错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七、吴某不服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调取1999 年申请重新出具《华侨房屋确认证》的申请人资料及记录档案,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符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处理。“法定职责必须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职,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案例八、某商店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0元。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仅6.05元,也没有证据显示涉案食品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满足行政处罚关于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仅适用从轻处罚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复议机构决定依法予以变更,酌情减轻处罚 25000元,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案例九、某公司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第三人田某在某公司工作时不慎摔倒在地,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定第三人田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复议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组织听证。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决定从民事纠纷着手通过调解方式处理,邀请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本案既是“行政复议+检察监督+人民调解”联动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的重要示范。
案例十、某养殖场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77500元的行政处罚。经征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意愿,复议机构找准申请人实质诉求,就涉案申请人能否从轻处罚等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采用教育引导的柔性执法方式,指导帮助申请人合法经营,并同意依法降低对申请人的罚款数额。在复议机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书,且申请人在复议机构督促下当天即履行完结,圆满地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是复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