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日上午,江门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水务局移送的线索,到达蓬江区棠下镇天河码头砂场对开的禁采区河段水域,登船检查1艘改装泵砂船(套用“粤广海货2368”)的相关涉嫌违法行为(现场非法运砂船另案处理)。据采砂船人员供述,于2022年12月7日约22时至8日约零时15分,在西江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天河码头砂场对开水域非法采砂,未能出示河道采砂许可证等任何相关审批文件,涉嫌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我局依法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基本查实,2022年12月7日约22时至12月8日1时30分,吕某某组织工人使用改装泵砂船(套用“粤广海货2368”号牌),在西江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天河码头砂场对开水域,通过改装于船底的吸砂管将河床上的泥砂吸取上来,并经过滤网过滤出河砂后直接装载至谢某某的“粤韶关货6212”运输船上,运输船的船长覃某某拟将该河砂运送到陈某某公司码头处。经第三方测量,非法采砂的数量为720立方米,该区域属于河道采砂禁采区域,且吕某某等人未能出示河道采砂许可证等任何相关审批文件(谢某某非法运输河沙另案处理)。吕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4日,根据吕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江门市水利局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1项第11114点裁量标准的从重处罚裁量档次,向吕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吕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百万圆整、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船舶(套用“粤广海货2368”号牌的采砂船)1艘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5日,江门市水利局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24年5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0元(被行政处罚1000000元应予折抵),陈某某、谢某某、覃某某等其它涉案人员也均受到刑事处罚和并处罚金。
相关法例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采运”。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1项11114.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法采砂量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罚款八十万元以上的,同时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