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日,江门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水务局移送的线索,在蓬江区棠下镇天河码头砂场对开水域,查获1艘正在非法装载河砂的“粤韶关货6212”运输船(现场非法采砂船另案处理)。经过调查取证,“粤韶关货6212”运输船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792.1立方米,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水利局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粤韶关货6212”运输船谢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792.1立方米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24年5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谢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吕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等其它涉案人员也均受到刑事处罚和并处罚金。
相关法例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采运”。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四)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