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省水利厅组织对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发现其申请资料严重不实,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江门市水利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某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技术负责人谢某某相关资料,该公司提交的与谢某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所涉的“谢某某”签名、谢某某相关的简历、学历证件、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均与谢某某本人提供的不一致。2023年1月10日,江门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量测类和金属结构类乙级资质行政许可;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相关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