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林清容)连日来,有媒体陆续曝出多例个人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情况的个案,有从疫区出来的人员不仅不主动上报,还出门游逛;有人有意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给他人带来威胁;还有人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不配合相关工作……对于诸如此类给疫情防控带来困难甚至造成疫情蔓延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涉嫌犯罪,昨日,记者专访了律师进行普法。
“全民都有责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主动报告出行行踪和密切接触对象信息,以及积极配合隔离、治疗等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忠孙律师介绍,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家采取甲类(最高等级)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眼下全民抗疫正在进行,但却发生了一些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事件,特别让周边人员感到担忧。任忠孙律师强调,出现确诊患者不愿说明接触史、或者有所隐瞒的,或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承认接触史以及不配合隔离甚至逃跑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协助社区和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日,青海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因隐瞒发热症状,与人群密切接触,此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引起关注。任忠孙律师表示,如果确诊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监控,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疾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