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下车时机发生争吵 女子强行拉拽方向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乘坐由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783路公交车,当行驶至张杨路居家桥路站点时,因错过下车时机,梁某要求公交车驾驶员王师傅停车开门,双方发生争吵。后王师傅两次打开车门,被告人梁某均未下车。当王师傅再次关闭车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强行拉拽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击同向车道上等候信号灯的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公交车物损价值608元,电力工程车物损价值3138元。经查证,案发时公交车上实际载客共计12人,事故中无人受伤。
事发后,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对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强行拉拽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严重干扰公共汽车驾驶人员的正常驾驶,致使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失控并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驾驶员的行为亦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案发前,驾驶员已多次为被告人打开车门让其下车,而被告人系因与驾驶员争吵而坚持不下车,后冲至驾驶员身旁拉拽方向盘。驾驶员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某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系初犯,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实际载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该行为不仅给被害单位带来了具体物质损失,更对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了极大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故不宜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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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触犯刑法,梁某失去落户上海资格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检察机关提审梁某的时候,梁某自己供述说,如果没有这次的意外情况,她再过几个月就可以在上海落户。
据介绍,梁某是四川来沪人员,已经在上海打拼多年,本来她几个月后即将获得上海的落户资格。然而,由于这次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冲动之举,梁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她的落户资格已被取消。
据媒体报道,目前外省市人员申请上海户口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劳动部门,如人才引进、居转户、留学人才落户等,另一种是通过公安部门,如结婚、随迁等。但无论哪种途径,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