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送礼、托人办事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这请客送礼的钱可怎么办?法律上是怎样界定这笔钱,究竟能不能要回来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故二审驳回送礼人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揽工程走歪路
请客送礼30万
朱荣原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对朋友们吹嘘,自称是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汤阳对朱荣的话信以为真,2015年下半年把他介绍给自己的朋友胡东。听说了朱荣之前的工作后,胡东觉得可以通过朱荣得到上海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
胡东向朱荣表示,希望他能够给自己介绍工程,朱荣也表示可以帮忙安排。胡东称:自己这两年里多次请朱荣吃饭,并且朱荣会向他要钱,金额几万元不等,有时还要送朱荣酒、烟、大闸蟹、海鲜等等,共计约30万元,但朱荣一直没有介绍工程的实际行动。
2017年初,胡东有些着急了,便让介绍人汤阳帮忙问问情况。汤阳提供的短信截屏显示,1月7日,汤阳曾短信询问朱荣:“工程何时进场”,朱荣则回复:“争取春节前开标确定中标单位”。但没想到的是,直到上海地铁某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朱荣也没给胡东介绍过任何工程。
假冒身份终败露
一纸欠条被讨债
2017年1月19日,胡东与朋友们在一次聚会聊天时了解到,朱荣并非是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想到自己在朱荣身上花费了近30万元,现在却落个血本无归,胡东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是滋味。为了挽回损失,他找到朱荣,让其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东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以为签下一张借条可以拿回自己的钱,没料到,2017年3月16日,朱荣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之后,朱荣亦未给付胡东钱款。无奈之下,胡东诉至法院,要求朱荣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东依据朱荣出具的“借条”而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贷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胡东给朱荣送礼、请朱荣吃、玩的目的是找关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获得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胡东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不法原因之给付
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审中,胡东上诉称,朱荣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东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自己这里获得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显然,朱荣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朱荣虽出具给胡东“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系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
其次,胡东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东提出,其向朱荣交付了现金,且朱荣曾向其归还过10万元。朱荣则提出,其从未收到过现金,亦从未归还过胡东10万元款项。从原审庭审陈述可知,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当然,胡东确实向朱荣送过礼,但胡东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荣送过现金。在胡东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上海一中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需明确的是,即使胡东确实向朱荣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荣要求返还,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王长鹏)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毛海波指出,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我国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胡东通过“请托”朱荣,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东给付过朱荣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当然,此不表示朱荣的行为就属于合法。从朱荣的行为分析,其冒充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此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