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价格发生变动,充电设施运用单位要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63587元执行。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其他要求。鼓励各相关经营者积极通过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用、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等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应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2024年10月31日前,对按照次数、时间、功率、电费和服务费等标价形式进行监管并规范;2024年11月1日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欢迎广大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