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图解:《江门市关于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实施办法(试行)》图解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江门市关于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围绕江门市关于实施质量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质量创新能力。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8〕2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定位、任务,企业建设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以及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管理考核、绩效评估、整改等工作。通过支持企业建设质量提升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创新。江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市级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工作,并对初次通过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申报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江门市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企业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科研合作机制,质量创新绩效显著。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创新意识,能为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并且具有规范的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质量管控和质量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定保证能力。
(六)拥有质量创新能力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质量创新带头人。
(七)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八)企业近一年内(指申请企业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一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消费者重大质量投诉;
2、国家或省、市各级各类质量抽查、执法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
五、资助方式及标准
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申请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5家企业(含5家)。
市市场监管局对初次通过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开展质量研究、检验检测设备升级、标准改进、品牌创建、技能提升和质量文化建设等质量创新活动。
六、评审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二)企业如实填写申报表,向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并组织推荐;
(四)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打分,并提出拟选定名单。
(五)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拟选定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名单,并根据公示和审议情况确定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名单,最终评审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实施办法》的有效期限
《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咨询电话:叶颖敏,0750-3168337。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8日